河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河南运政网       2006-12-18 来源: 本站
河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行业安全,降低运行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省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企业、个体联户、有车辆参加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第三条 国画技术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技术状况监控体系,推广应用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和使用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本辖区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运输单位应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确保运输国画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省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
(三)对全省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省汽车性能检测站的行业管理;
(五)组织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管理人员和驾驶、维修人员的素质;
(六)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开展各种咨询服务。
第八条 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辖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规划,对辖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辖区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四)负责辖区车辆维修质量以及运输车辆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落实辖区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管理人员、维修技工和车辆驾驶员的专业培训;
(七)负责辖区车辆技术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八)推广应用先进经验、新技术及现代化管理方法,组织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第九条 运输单位应实行经理(队长)领导下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制,根据车辆数量设置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二)落实所属车辆的定期检测和强制维护,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三)落实所属车辆的定期检测和强制维护,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四)建立和管好车辆技术档案,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车辆更新、改造和报废计划,负责处理车辆技术事故;
(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经验、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展职工技术培训工作,定期组织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应定期公布国家在车辆发展方面的技术政策,发展先进车型,淘汰落后车型,不断优化运力结构。运输单位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维修方便性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论证后再选型购置车辆。
第十一条 对营业性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营运车”)要坚持“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凡需购置营运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事先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批准购置的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购置营运车,应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办理营运证。
第十三条 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JT3115-85《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国画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三)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危险货物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第十四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运输车辆应建立统一格式的技术档案。新车入户或车辆过户时,须首先建立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移交后,方可办理营运手续;
(二)车辆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
(三)车辆技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十辆车以上的运输单位,车辆技术档案由其自行建立与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其它车辆的技术档案,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输单位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车辆技术档案的微机管理。
第十五条 新车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要严格执行走合同的各项规定,如发生质量问题,及时做好索赔工作。
第十六条 汽车技术等级分为三级,分级方法按交通部颁布的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 营运车每半年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下简称“等级评定”)。具备等级评定条件的专业运输单位,评定工作由本单位实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其它车辆的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等级评定情况记入营运证,办理“等级评定”签章手续。
第十八条 技术经济定额是运输经营者所应遵守或达到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由省交通厅组织制定和修订。运输单位可依据省颁定额,制定本单位定额,其指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