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运政网       2006-12-18 来源: 本站

河南省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发展的需要,维护客运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计经委、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河南省公路客运线路调节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个体、合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公平竞争、适度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 凡从事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规模必须具有高级豪华客车(含小轿车)10部以上;
2、车辆均符合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一级车辆技术要求;
3、驾驶员必须具有驾驶客车三年以上的驾龄;
4、经营者须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及通讯设备;
5、驾乘人员上岗前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6、经营者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交纳干线调节费。
第五条 凡申请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填报“河南省高速公路旅客运输意向申请书(以下简称意向申请书)”,经车籍所在地的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2、经省厅审批同意后,申请者凭意向申请书筹备车辆,并与起讫站签订进站协议;
3、申请者持意向申请书、进站协议向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交纳干线调节费后,方可填报“河南省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
4、省交通厅凭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开据干线调节费收据、意向申请书及进站协议,办理高速客运班线审批手续,并制发统一的营运标志牌;
5、市、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交通厅批准意见,给经营业户核发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件,并登记建档;
6、市、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驾乘人员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 对批准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实行一车一证、一牌、专车专用、定线经营的管理办法。
对国有专业运输企业调整到高速公路经营的车辆、班次,应相对固定,专车专线,不得循环经营,或随意增加班次。超出调整范围外的车辆、班次,需交纳干线调节费。
第七条 经省厅审批同意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需在三个月内备齐运力并投入营运,逾期未备齐运力或未投入营运者,视为自行取消经营资格,不退还干线调节费。
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经营权的期限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继续经营者,应按规定续缴干线调节费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九条 凡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续经营六个月以上,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转让经营权或停业、歇业。
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转让经营权的,视为非法经营,并收回营运证牌。
因故需要停业、歇业者,应在停业、歇业前10天内报原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者,视为自行取消经营资格、收回营运证牌,不退还干线调节费。
第十条 经批准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的车辆,需要更新或变更车辆时,业户应写出申请经原批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更新或变更车辆,视为非法经营处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部门核发的营运标志牌,经营业户不得私自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私自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标志牌,视为非法经营。因故营运标志牌丢失、损坏需补发时,应向核发部门报告,经查实同意,登报作废后方可补发,并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应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不得随意抬价或乱加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驾乘人员,必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统一客运标志服装,佩证服务。车厢内配齐意见本、票价表等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驾乘人员,应坚持“旅客第一、安全第一”的宗旨,按照服务标准,搞好优质服务。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运行,带故障行驶。车厢内不得站立乘客。
第十五条 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因故抛锚,驾驶人员应按照高速公路有关安全规定,妥善把车辆、旅客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及时联系救急车辆,负责将乘客送达目的地。
第十六条 对批准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省厅实行定期检查审核制度,凡发现达不到第四条要求者,责令停业整顿,暂收回营运标志牌。
第十七条 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可在高速公路收费处设监督点,查处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
第十八条 对违犯本规定或有关客运管理规定者,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和《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客运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