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会议纪要

河南运政网       2006-12-18 来源: 本站

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省厅于今年九月下旬在许昌召开了各市、地运管处客运科长会议。省厅运输处副处长张克亚同志参加了会议,并就有关道路客运管理工作进一步作了强调。会议上经过认真讨论,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纪要如下:
一、对省际和跨区道路客运管理中的几个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1、申报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需齐备的手续:(1)填报“河南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三份;(2)提交开行班线可行性研究报告;(3)填报“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6-7份;(4)提交双方经营者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协议应打印成文字并加章,表格填写规范,否则不预受理。
2、为严格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审批,避免超类别班线经营和企业之间争班线的矛盾,省厅规定了审批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三个原则:一是不批达不到部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班线;二是不批申报手续不齐备的班线;三是不批在同一起讫点上多家经营的重复班线。
3、关于“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填报份数,统一确定为:重点线路填报7份,非重点线路填报6份。
4、关于省际班线途经省市管理部门是否在审批表上签章问题。按照部的要求,属直达班车的,可不经途经省市管理部门签章。而在途经省市补充客源的须经途经省市管理部门签章。
5、关于市、地主管部门如何在外省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上签章一事。为了便于市、地级主管部门协调和掌握班线发展情况,统一规定市、地级主管部门分别将印章签在“终到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的左侧。
6、对社会、个体车辆挂靠专业运输企业的要求:一是经济性质不变;二是要单独组成车队;三是单独核算;四是不允许经营超类别线。
7、加强对跨区客运班线的管理。自跨区客运班线审批权收回省厅后,在极个别市、地仍然存在两市、地自行审批、过户和制作营运线路标志牌现象。因此必须重申;各市、地今后不允许再发生越权审批跨区客运班线、自制营运线路标志牌和自行办理过户现象,凡经发现查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成处理当事人。
8、因故营运证、牌丢失、损坏需要补发时,应报经核发部门查实同意,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9、要求各市、地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跨省、市区营运车辆,线路标志牌(附卡)台帐,并于1996年10月底报省厅,逾期未报的,将停办其业务。
10、为了方便经营业户,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省厅规定了办公制度:(1)每周三日为日常业务办证日。要求各市、地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省厅办理。(2)每月25日至月底,为研究审批跨省客运班线时间,需要办理的,各市、地应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省厅。
二、关于“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附卡”填写的说明:
1、经营者名称:即经营业户的全称。要求不得填写简称。
2、线路:即班线的起讫点
3、线路标志牌号:即填写使用此附卡的线路标志牌号码。
4、经营许可证号:即经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5、起点、终点:即此班线的起讫点。
6、主要途径地:即此班线运行中的主要途经站点。
7、主要停靠站点:即有进站补充客源协议的站点,属直达班车不需要补充客源的,可在此栏打斜线。
8、班次:指客车在始发站日发的班次数。
9、车号:属定线国画填写车牌照号,属专业运输企业定车定线的,填车牌照号,不能定车定线的,可填“循环”字样。
10、发卡日期:经交通部第一批确认的班线;统一填写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11、有效日期:经交通部第一批确认的班线;统一填写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12、批准文号:有批准文号的填文号、无批准文号的,填写对方省(市)管理部门批准时间。
13、车籍地省级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统一填写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14、备注:即填写有关需说明的内容。
对“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附卡”的填写,发放和使用,交通部有严格的数量控制和要求,各市、地,应重视此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和健全台帐,并于每年的4月份,将其附卡的存根、台帐及第二年所需的附卡数量报省厅,由省厅汇总后向部申报。
以上纪要,请各市、地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