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运政网       2006-12-18 来源: 本站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发展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落实各项道路运政管理任务,努力实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统一、精简、效能”的总体要求,结合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据此考核运政人员的工作业绩。

四、全体从事运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政廉洁的传统,严格遵循工作规范,不断开创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 开、歇、停业和审验工作规范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筹建立项程序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筹建道路运输(包括客运、货运、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或经营业户的筹建立项申请。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筹建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局面资料;

2、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筹建立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发出立项批准书,规定其筹建时限,不批准的局面答复申请人。

(四)审批筹建立项申请的原则是该项申请是否符合本县或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等。

二、开业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审批程序。

1、筹建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的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在规定时限内筹建就续后,即可填写《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批准立项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2、受理开业申请的道路运政机构在接到开业申请后,应当派出人员对申请人的筹建工作按批准的立项申请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应由集体研究。

3、经批准开业的,审批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包括维修技术合格证、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下同),并告知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办理潜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4、对批准经营客、货运输的,批准开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审核其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照后,再向经营者核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同行。

5、边境省、自治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申请后,应按经营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条件,审核其经营资格,逐级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检,并在30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行文批复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海关、边防等部门。

(二)道路运输企业或者经营业户开业审批权限。

1、从事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2、筹建省际或地际经济联合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发起方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发起方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征求有关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3、集装箱运输企业、集装箱货运站或中转站的开业申请,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4、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集装箱运输网络中的重要中转站的开业申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5、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7、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三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学校(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9、除上述规定外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审批权限,按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的审批程序。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申请的手续,由中方代表办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直接接受外方人员的申请。

(二)受理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定的意向书。

4、外商的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

5、外商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

6、外商所在国或地区的资信证明(包括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该项目的投资金额,同时与多家企业合营时,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的投资总额。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中低频合资、合作道路运输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签注审核意见并逐给上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所有申请材料。

(四)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上报的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申报材料,应代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并以省级交通主管的名义拟文上报交通部审批,不同意的退回下级呈报机构返知申请人。

(五)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证件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接受企业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