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河南运政网       2006-12-18 来源: 本站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旅行需要,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及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及旅客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超出市郊经营道路长途客运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拖拉机和货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客运。

第三条 道路客运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积极发挥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的主导作用,鼓励联合、联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客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七条 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停业、歇业管理

第八条 道路客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并填写道路客运开业申请表。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规划、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

(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

(四)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到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运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办理过户、变更经营范围、车辆更新的,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停业,应当提前10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牌,办理报停手续。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者歇业,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批准,并在客运站(场)公告。歇业者应交回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

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 线路和班次管理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线路、班次的管理,应当坚持宏观调控,协调发展,车籍始发,面向农村和山区,方便旅客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凡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的业户,取得开业资格后,到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报《河南省道路客运线路和班次审批表》。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线路、班次及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线路、班次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地行政区域内跨县(市)线路、班次,经起止点双方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核同意后,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地线路、班次,经起止点县(市)、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省际线路、班次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客运线路、班次。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客运线路、班次,经营者应在3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牌。

省际及跨市(地)道路营运线路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管理;市、地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和县(市)行政区域内营运线路牌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编号和管理。

客运线路牌的发放,属于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按照批准的班次发放,其他车辆均按车发放,一车一牌。

第十五条 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营运客车,可在本企业经营批准的客运线路、班次范围内,循环运营,其他营运客车只限一车一线,定线经营。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停止经营客运线路或班次时,须按客运线路、班次管理审批权限,报经原批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客运站公告。

道路客运经营者增加或减少班次时,应当在客运站公告。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机关撤停其客运班线:

(一)自线路、班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未开行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