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府取消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的贯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第二稿)

河南运政网       2008-12-23 来源: 本站
关于省政府取消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
的贯彻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第二稿)
各省辖市运管处(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六县(市)运管所(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 [2008]52号)通知精神,针对取消了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后,如何继续做好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省政府取消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与考试收费,是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行政职能逐步转化到市场服务上,淡化各种收费,强化市场服务,树立指导、引导、促进市场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管理理念。省政府取消了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与考试收费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防止淡化行业管理情绪的产生,应按照国家《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继续认真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工作,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培训市场化
    (一)为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队伍素质和道路运输服务能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9号令)规定,指导、引导申请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具有相应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且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备案的培训机构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范畴,培训机构应按照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实行学时制培训,按照市场经济运作模式按培训学时提供有偿服务,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相关培训业务,无证经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组织举办经营性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活动,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工作市场化。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大纲要求,落实培训科目、课时和内容,确保培训质量。按照省《关于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运职[2008]55号)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培训管理、信息传递等要求,规范培训管理。
    三、考试规范化
    道路运输考试机关,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考试大纲考试,完善考试设施、设备,落实考试科目和内容,严格考试规范、标准和程序,确保考试质量。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的规范、标准考试有违法行为的,从严追究考试部门及相关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