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运政网       2021-01-11 来源: 河南运政信息网

豫交文〔2020〕7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以下简称GB 38900标准),现将《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标准宣贯

GB 38900标准是推进道路运输车辆“三检合一”(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政策落地的重要支撑,替代《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好GB 38900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执行,通过报纸、媒体、电视、宣讲会、宣传栏、座谈交流、集体学习等形式,加强GB 38900标准及有关政策变化的宣传,务必将相关要求传达到各运输企业、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强化标准落实,严格执行到位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情况进行排查,对已接入河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综检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综检联网系统”)、但未及时获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应于2021年1月1日予以锁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快技术升级改造,自2021年1月1日起,要按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报告及检验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GB 38900标准相关要求,并在报告“备注”栏签注车辆技术等级。客车、危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仍在车籍所在地进行。

三、强化衔接过渡,确保有序稳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评定业务。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入网,具体名单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为准,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接入系统。

2021年1月1日起,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高拍仪等方式上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通过综检联网系统与运政管理系统联网接口完成信息互通,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年审业务正常运行。2021年4月1日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凭借纸质检验检测报告及评定结论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等相关业务,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年审等相关业务的人员负责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录入运政管理系统,不得推诿或故意刁难,管理部门应留存纸质检验检测报告及评定结论备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保持一致。危险品运输车10年以内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办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服务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督、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密切关注检验检测行业及道路运输市场动态,及时跟踪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督促已接入综检联网系统的检测机构将全省交通运输统一监督服务电话12328悬挂在大门、等候厅、办事大厅等醒目位置,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及时化解各类纠纷,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车辆到特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业务,严查各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规行为。有关政策疑惑和重大舆情要及时上报,务必确保GB 38900标准如期实施和行业整体稳定。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交文〔2018〕316号)、《关于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的通知》(豫交运车〔2017〕120号)、《关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综合性能检测能力评价的补充通知》(豫交运车〔2019〕51号)等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