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IC卡道路运输证发行流程规则》的通知

河南运政网       2017-12-11 来源: 河南运政信息网

豫交运安监〔2017140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IC卡道路运输证发行流程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运管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IC卡道路运输证件发放工作,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IC卡道路运输证发行流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027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7111日印发

河南省IC卡道路运输证发行流程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保河南省IC卡道路运输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的使用,确保IC卡道路运输证的扩展应用管理以及中原通ETC卡开户审核、发行结算等手续与售后服务的完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河南省IC卡道路运输证是包含可扩展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功能(中原通卡)的电子证件,由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发行。

第二章 IC卡道路运输证发行管理

第三条   IC卡道路运输证的制作和发行流程如下:

(一)由省运管局完成卡片道路运输证功能的初始化发行;

(二)由联网公司完成卡片ETC功能的初始化发行;

(三)省运管局根据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申请数量进行配发;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选择是否开通卡片ETC功能。

第四条  制卡计划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向省运管局提交年度发卡计划申请。

第五条  库存管理

卡片到货后的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工作依照IC卡初始化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证件初始化

证件初始化流程包括道路运输证初始化发行和ETC初始化发行,操作流程如下:

(一)道路运输证功能初始化发行

省运管局使用省级应用主控密钥和道路运输证初始化发行系统,创建IC卡道路运输证文件结构、装载密钥文件,完成IC卡道路运输证的初始化发行工作后移交至联网公司。

(二)ETC功能初始化发行

联网公司收到完成道路运输证初始化的卡片后,再进行ETC功能初始化发行。

第三章  IC卡道路运输证及ETC功能业务办理要求

第七条  IC卡道路运输证发行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申请办理IC卡道路运输证的经营业户,应按照道路运输证发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申请办理IC卡道路运输证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并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到车辆所属企业注册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

(一)填写IC卡道路运输证业务办理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换证业户需提交车辆《道路运输证》纸质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符合要求的车辆数码照片;

(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证窗口现场进行材料审核和数据核对(材料的合法有效性、车辆年审情况、车辆照片的有效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IC卡道路运输证含ETC功能发行

IC卡道路运输证发行时,由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开通ETC功能,对选择自愿开通ETC功能的,由运政业务办理人员代为开通。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在ETC全国联网区域内,用户车辆、车载单元(OBU)、非现金支付卡(ETC卡)应一一对应,即一车一卡一标签。对已经开通ETC功能的车辆,原则上对换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不再开通ETC功能。

第十条  ETC功能的IC卡道路运输证坏卡、旧卡、补证、换证

对于开通ETC功能的IC卡道路运输证,进行换证、补证时,应先注销ETC,后依照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要求进行IC卡道路运输证补证、换证。注销卡由联网公司负责物理销毁。客户办理补证、换证业务后,在运政业务窗口或到中原通客服网点开通ETC功能。

第十一条  ETC功能的IC卡道路运输证挂失/解挂业务

用户应妥善保管IC卡道路运输证,如有遗失或被盗,用户应凭有效证件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已开通ETC功能的用户,因资金安全需要,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原通客服网点或柜台办理ETC挂失后,再携带挂失证明前往办证窗口办理道路运输证挂失补办手续;已补卡用户到中原通客服网点开通ETC功能,并完成卡内余额的清分处理,资金退还用户账户后,即可使用。

第十二条  ETC功能的IC卡道路运输证注销业务

车辆报废和其他符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证件注销处置要求的,应办理IC卡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对于开通ETC功能的卡,应在中原通客服网点先注销ETC,后依照道路运输证的要求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由联网公司负责物理销毁。在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用户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办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省运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