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运车〔2017〕120号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通用能力评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运管局,郑州市修管处: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标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77号)等有关要求,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检测机构完成升级改造,省局决定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河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申请进行评价的机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2、已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有效计量认证证书;
3、已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相关标准完成升级改造,并完成计量认证相关变更手续;
4、能够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16)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二、评价原则
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为有效保障评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验收专家组遵循属地回避、异地评价的原则。
三、评价内容和依据
依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有关要求,比照《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表》(附件1)内容,对已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从服务能力、管理要求、技术能力、场地设施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四、评价标准
按照《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表》开展评价,评价采用千分制,900分者为合格,9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
五、方法步骤
(一)评价申请
符合评价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首先比照《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表》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填写《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2),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认定书、检定(或校准)证书、授权签字人复印件等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评价申请。
(二)组织初评
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检测机构评价申请后,提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初评专家组3至5人(从河南省综合性能检测专家库中抽选),比照《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表》要求,对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初评:
1、听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情况汇报;
2、核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和从业人员相关档案资料;
3、现场查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和作业场地;
4、按照《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表》进行评价;
5、填写《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初评意见》(附件3),及时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反馈初评意见。
(三)评价验收
省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初评合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统一评价验收,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结果公示
对评价验收合格的检测机构,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予以采信;公示期内有对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存疑的,可以暂不予采信。
六、相关要求
1、各地要认真做好初评工作,填写《××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初评合格汇总表》(附件4)于 9月12日前报送省局联系人邮箱,逾期视辖区暂无初评合格机构,省局不再统一组织。9月12日以后完成升级改造的,由地市负责组织评价验收。
2、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标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77号)相关要求,督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加快升级改造,严格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3、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6〕16号)要求,采取明察暗访、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
1.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表
2.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评价申请表
3.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通用能力初评意见
4.××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初评合格汇总表
联系人:张金瑞 邮箱:zjrzzu@163.com
电话:0371-87165295